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需完善立法加强执法

特约评论员舒锐

  滥食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部署启动《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

  在人与自然之间,人类需要尊重、保护自然已然成为普遍共识。长期以来,对于与野生动物的关系,我们更多是对物种多样化和生态平衡的思索。我们尽量避免“竭泽而渔”是为了将来更好的“物尽其用”。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即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而对于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却语焉不详。

  动物保护被分了等级,但病毒传播却并不管人类的分级。众所周知,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因其生活在野外,且生活习性不同,会携带大量病菌、寄生虫(卵)等,特别是一些人畜共患疾病,是移动的传染病源。可是,17年前SARS的前车之鉴未能让个别人对“野味”却步。这次席卷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又指向了不当利用野生动物。不得不说,这一次,我们真的痛了。我们有必要站在人类存亡的高度反思禁食野生动物。

  增强人们公共健康意识,引导人们自觉远离舌尖上的危险自然是题中之义。而同样重要的还在于,我们需要反思以法律为载体的行为规则究竟是出了哪些问题。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月10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表示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相关意见的实施势必使得对出售、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执法更为严密,惩戒更为严厉。我们须意识到,刑罚毕竟只是最后一道防线,还须着重考虑两方面问题。一是在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中,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不端行为,也需要对之施以相当的行政处罚。当前对于少量食用珍贵野生动物的食客以及卖家,相关行政处罚责任还远远不足。如何构建集民事、行政、刑事于与一体的责任体系,值得深思。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注重防控食用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带来的危险。

  可以说,弥补规则漏洞的任务落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动物防疫法》这三部法律上。首先,有必要实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增补,将普通野生动物纳入规制范围。其次,加强《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安全法》,以及该两部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将未通过检疫的野生动物明确规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甚至在经过充分论证后,完全禁食野生动物。如此,包括“十倍赔偿”在内的《食品安全法》上各层级责任都将在禁食野生动物领域实现有效对接。只有责任范围无死角,责任位阶无缝隙,法律之网才能真正实现疏而不漏。(作者舒锐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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