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有温度 救助暖民心

徐超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时常出现一个名词——“国家司法救助”。从2019年法院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看,各级人民法院应该是做了大量工作的。带着对司法与民生交叉领域话题的特别兴趣,笔者系统了解了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有关情况,结果让笔者非常敬佩和感动。因为,在推进这项改革和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各级法院充分体现了不忘初心的为民情怀以及锐意进取、担当实干的工作态度,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充分彰显了司法的民生关怀。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和体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以人民为中心,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中央政法委作为该项改革任务的牵头单位,曾于2014年初联合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将改革目标确定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程序、资金保障、审批权运行等内容,但部分内容比较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该项改革的主要参与单位,高度重视、精心部署,院党组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以期将中央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其中,2014年2月的会议,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为“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根据既定改革目标和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将“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纳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并积极部署。首先,从实体到程序全面细化相关规范,陆续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诉信访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司法文件。其次,高度重视经验交流推广。鉴于地方法院积极进取,创造了“六个统一”(即统一案件受理、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费保障、统一资金发放)、“联动救助”、“精准救助”等大量行之有效、可资复制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在天津、福州、西安等地召开全国性会议,交流推广上述地方经验,加强工作部署。再次,大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带头设立、地方各级法院亦普遍设立了院长或主管院领导为主任委员的司法救助委员会,为实现改革目标、全面推动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另外,积极部署开发四级法院联网、可与相关中央单位共享信息的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专项信息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还首次发布了5个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分别涉及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民事司法救助、执行司法救助和行政诉讼司法救助,在案件类型、救助对象、标准掌握、工作作风、办案效果等方面都很典型,既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样本。看完这5个典型案例,笔者在对案例人物深感同情的同时,不禁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喝彩点赞。

  笔者还关注到,在完善制度、细化规范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绩。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1万件,发放司法救助金8.5亿元;2016年,办案4.2万件,发放司法救助金9.3亿元;2017年,办案3.73万件,救助涉案困难群众4.85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8.92亿元;2018年,办案4.62万件,救助涉案困难群众5.75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0.75亿元。

  总之,从前述主要工作进展和业绩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经过连续几年的努力,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成效已经逐步显现;从相关报道来看,涉案困难群众获得感显著提升,社会评价正面积极。笔者希望,人民法院能把国家司法救助这项党中央确定的利国利民的好政策执行好,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加以完善,为推动国家司法救助立法作出更大贡献。(作者: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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