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高考不应是法外“特赦”的理由

特约评论员杨晨

  平时,小孩子犯了错,大人埋怨一句“熊孩子”,也就过去了。如果是高三学生,再过几个月要参加高考了,犯下了非法拘禁、抢劫等罪行,还能当作不懂事的“熊孩子”并予以谅解吗?

  今年3月,高三学生刘某因处对象一事与孙某产生了矛盾,便找同校的5个好朋友,一同找到了孙某,强行将其带到一废弃楼内进行拘禁和殴打,并临时起意将孙某身上的1000多元钱搜走。公安机关以刘某等6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提请逮捕,案件移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后,检方考虑到高考对学生前途及其家庭的重要性,加上这6名学生也是初次犯罪,便建议法院快速开庭并提出了判处缓刑的建议。最终,6名学生被判缓刑,都参加了高考,其中3人考上大学,3人准备去复读。

  作为法律人,看到这个判决真的很惊讶。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是严重危害人身财产的刑事犯罪,也是国家严厉打击的不法行为。6名高三学生,年龄如果超过了16岁,就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就算是年纪小一些,14岁到16岁,根据刑法规定,犯有抢劫等八种严重罪行,也应当负刑事责任。虽说根据刑法,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不是无原则地“开释”。抢劫罪的起刑点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非法拘禁罪虽然较轻,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还能保持“全身而退”,这几位学生遇到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所谓缓刑,是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具有极其严格的程序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四个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由此可见,就算未成年人,也不一定够得着缓刑门槛,而要参加高考、初次犯罪等,并不是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

  还应正视的是,从报道中可以得知,这几个人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罪行时,具有殴打他人的严重情节。根据《刑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是因为,打骂等暴力行为,增加了原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社会危害性。令人费解的是,依法需要从重处罚的罪行,在办案机关看来,竟然也能算作“犯罪情节较轻”。

  不可否认,当地检方保护未成年人、宽容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初衷,建议缓刑的做法,或许会让几个犯下较重罪行的高三学生翻开人生新的一页,但从实质上看,这样的法外开恩,其实不亚于对法治的破坏。如果要参加高考的理由,可以成为挡箭牌,对于受害者而言就是二次伤害,对于其他人群而言,可能就是不公正或者侥幸违法的刺激。此新闻引发的诸多网友愤懑不平的评价,已然折射出该做法与民意的冲突。

  对未成年人的真正保护,应是法律框架下的保护,而不是游离于法外的“特赦”。及时而适当的处罚,其实也是对他们,乃至更多未成年人的拯救与关爱。真正把法律的精神吃透了,把法律的规定落实了,才不会让司法善意在民意质疑中煎熬。(特约评论员 杨晨)

网友立场
860010-1102010100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