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绝非法外之地

特约评论员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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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则让人万分揪心的新闻。

  据报道,一位姑娘在微博上留下一封遗书,说自己父亲借高利贷欠下不少钱,房子也卖了,还连带着让自己名下也背负了很多债务,一家人因此将走上绝路。随后,一知名博主对此事持续关注,数万网友转发微博。目前,自杀的一家三口经抢救成功,这个消息也让大家悬着的心稍微放下。

  一个20多岁的姑娘,正值最美好的芳华。在北京某医院急诊科工作的她,本应拥有温暖的家,阳光的未来。然而,因为民间高利贷的出现,让这位姑娘,乃至全家的命运陡然直转。翻看新闻,因为民间高利贷造成家破人亡的事例,可谓比比皆是。不久前,媒体上便有19岁的夏双欠现金贷后离家出走,母亲刘丽不堪压力自杀,孩子归来悲痛欲绝的报道。

  其实,所谓民间高利贷,在业内素有金融“鸦片”之称,不仅加剧银行存贷款不正当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还增大金融风险、加大融资成本,危害社会安全。特别是由于民间高利贷机构在职业道德、风控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先天不足,高利贷机构不可避免出现经营问题。为了收回高利贷款,有的高利贷机构不惜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暴力手段,制造恶性社会事件。在一些“自杀事件”背后,往往游荡着暴力催收的“暗黑幽灵”。

  正因为民间高利贷的危害性,我国法律有所规制。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明文禁止民间高利贷行为。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款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可依刑法第175条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于暴力催收高利贷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也应追究刑责。

  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国家监管部门一直在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但挑战法制底线和公众敏感神经的高利贷恶性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为何出现这种乱象?其中,固然有高利贷“利益”驱使的因素,但也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渠道不够畅通的原因。由于商业银行经营定位和风险偏好,小微企业、低收入群体融资难、融资贵,为民间高利贷的滋生泛滥提供了“温床”。小微企业和弱势群体想要解决资金缺口,除了亲戚朋友之间借款,似乎就只有民间借贷一条路。

  民间高利贷绝非法外之地。现实中,在依法严格规制,打击民间高利贷,保护公众权益的同时,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畅通民间融资渠道,让类似“欠下高利贷全家自杀”的人间悲剧不再重演。(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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