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跳楼身亡”,文明理应托举脆弱的生命

特约评论员卞离石

  这是谁也不愿见到的一幕惨剧。

  据报道,在陕西榆林的一家医院,待产孕妇马某某疼痛难忍想要剖宫产,被家属拒绝后跳楼身亡。其后,该产妇家属站出来发声,自己并未一直坚持顺产,是医院方面拒绝为妻子剖宫产。而医院则拿出了视频监控的“证据”,指出该产妇曾两次下跪与家属沟通被拒。

  在事实真相尚未完全浮出水面的情况下,单纯以拒绝剖宫产的态度,来还原和评判导致这起事件的“罪魁祸首”,究竟是院方还是家属,既为时过早,也不无武断。不过,回看事件报道,产妇马某某的手术诉求没有得到应有回应,以致于采取极端的轻生手段,却是不争的事实。

  或许,受到质疑的院方会拿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认为“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于法有据,自己拥有免除责任的“丹书铁券”。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多以法院判决医院已履行法律法规要求、不负法律责任告终。但这种忽视患者自身知情权和决断权的做法,其合理性亦存在问题。

  患者是自己身体的支配者,对接受诊治的方式作出判断和选择,乃是再正常不过的基本权利。除非是在丧失理智,或是明显有违科学常识的情形下,这种自由支配权不应被限制、剥夺。对于患者亲属,虽然与当事人存在血缘、婚姻等关系,也是利益相关者,但他们对患者手术的“签字权”,与患者自身的决定权,并不在同一条水平线上。

  如果强行将患者与亲属捆绑在一起,共同决定手术,此举固然增强了手术过程的“稳妥性”,避免了医院事后被“无端追责”,陷入无休止的医闹纠缠,但牺牲的却是患者的自由支配权。特别是在患者亲属“另有想法”的情形下,本应开展的手术无法正常推进,如此损害的更是患者健康权。

  生命至上,没有什么比生命更珍贵。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仅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内容,也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

  现实中,当一部行政规章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对公民生命健康权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时,就很有必要反思该法规的合理性,是否应当修改“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的陈旧规定,在确保手术过程科学可控的同时,给予患者更多的自由支配权,而不是作为包袱,一揽子甩给患者亲属。

  当然,在“孕妇跳楼身亡”事件中,“扭曲”的并不仅是法律制度。从更深层次看,保守的观念、落后的文化、冷漠的世故,也是不可忽视的罪恶黑手。试想,如果患者和亲属能够正确认识和看待剖宫产,如果亲属和医院的权力意识不是凌驾于患者之上,如果医院果断采取紧急措施……还会发生两条宝贵生命悄然陨落的悲剧吗?

  这些“如果”,其实都是“马后炮”,并不能挽救逝去的生命,但我们却不能停止反思。痛定思痛,修缮立法、更新观念、移风易俗,对所处文明不断内省和提升,才能为极端事件画上句号,才能挽救更多的生命,才能重塑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

网友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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