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国歌立法,就是为国家民族精神“立法”

特约评论员卞离石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在这片神州大地,没有任何一首歌,能比国歌更蕴含深意;也没有哪一首歌,能比国歌拥有更多“粉丝”。而今,国歌更成为唯一立法的歌曲,“国之正音”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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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该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歌法》对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礼仪规范等作出规定,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唱国歌、爱国歌,还对侮辱国歌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等等。

  为国歌立法,响彻着历史的澎湃回音,拥有最深厚的民意基石。回看当年,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在烽火硝烟中广为传唱,极大地振奋了亿万国人的爱国热情和战斗激情,为夺取抗日战争的最终胜利,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铭刻进了中华民族的集体记忆。

  正是基于这首歌的丰功伟绩,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规定“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写入宪法。

  诚然,国歌写入了宪法,随后一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对国歌的演奏、播放和使用作了一些规范。如2014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规定过于“碎片化”,欠缺“系统性”,效力亦有限。在现实中,随意使用国歌、奏唱国歌不严肃等问题并不少见,亵渎国歌的现象也时有存在,这都戕害了国歌的权威和尊严。

  必须正视的是,国歌并不是普通歌曲,它与国旗和国徽一样,都是民族精神、国家观念的象征和载体,在统一意志、形成共识、凝聚力量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果任由国歌被亵渎,任由国歌被滥用,损害的决不仅是一首歌曲,更是民族的精神、国家的利益。

  事物只有运行在法律轨道,才能更持续、更稳定。放眼全球,为国歌等“精神象征”立法,已成为国际潮流。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和颁布国歌法,对国歌奏唱礼仪进行规范,防止亵渎问题发生。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作为“三驾马车”之一的国歌,理应进入立法“三重奏”,让奏唱国歌法制化。

  审视《国歌法》内容,可谓亮点频仍。诸如“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就堵住了亵渎和滥用的“真空地带”;“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了国歌的严肃性不受侵害;“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等规定,更有利于国歌直抵国人内心、融入国人血脉。

  但凡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总是要有点精神的。为国歌立法,正是为国家和民族的精神立法,筑牢我们的精神长城。在民族复兴的道路上,凝聚全民族的“精气神”,我们不仅需要国歌,更需要给国歌以法律保障。

网友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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