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矿难“瞒报乌龙”,红线意识不应只停留在嘴上

特约评论员卞离石

  8月11日,山西省和顺县吕鑫煤业四采区发生一起滑坡事故,坊间传言有多人在矿难中遭掩埋。和顺县官方则宣称无人员伤亡,还行政拘留了一名“造谣”网友。8月15日上午和顺县政府又通报,吕鑫煤业发生矿难,4人死亡5人失踪。县政府新闻办工作人员表示,“之前我们都被蒙蔽了”,因为吕鑫煤业总经理投案自首后,才交代了矿难情况。

  说实话,那句“之前我们都被蒙蔽了”,讲得的确“很有水平”。看似轻描淡写,却“内含乾坤”,将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或许,在他们看来,不知者不为过,身为官员也不是什么都清楚的。再说,这种“闹乌龙”情况的发生,也要怪吕鑫煤业的负责人,把实情捂得那么严实,其实他们也是“受害者”。

  果真是这样吗?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坊间传言出来的时候,既有“造谣”的可能,却也有传递真实信息的可能。人命关天的大事,即便不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职能部门也应该核查一下吧,为什么不履好职责呢?如此被“打板子”,的确不冤。

  至于那位“造谣”的网友,该不该行政拘留呢?不错,《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得很清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但该法也强调,“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谣言”是真是假,有关部门还没有辨别清楚,就急着给予行政拘留,这能叫“以事实为依据”吗?

  根据《安全生产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吕鑫煤矿发生矿难后,一度出现瞒报,网友“传言有多人在矿难中遭掩埋”,其实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报告权”和“检举权”。有关部门如此急于“冷处理”,很容易让人怀疑,是否还藏着什么别的动机。

  目前,县煤炭管理局局长被就地免职,在继续调查处理、依法追责问责的同时,还应深刻反思,为什么会出现“瞒报乌龙”。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的生命重于天,我们的党和政府始终把安全摆在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这种“红线意识”,不应是停留在嘴上的敷衍应付,而是真正的入脑入心,真正的见诸行动。

  回看和顺矿难“瞒报乌龙”事件,无论是对外宣称“此次滑坡无伤亡”,还是拘捕“造谣”网友,种种迹象都表明,这不仅仅是一个工作能力,或是工作方法的问题,从根子上看,更是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的政绩观、安全观、群众观出现了严重偏差,正因为“红线意识”的淡漠,才导致相关部门在信息不明的情况下,急着做出了为了保住“发展”的面子置人民生命“安全”于不顾的“乌龙”判定。

  血的教训,是最深刻的教训,也是最昂贵的教训。痛定思痛,警钟长鸣,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才能铲除滋生“乌龙丑剧”的土壤,才能让矿难悲剧不再上演,才能更好地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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