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九寨沟地震造谣诈骗,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特约评论员卞离石

  8月8日21时19分,四川省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截至8月9日13时10分,经初步核查,已致19人遇难,247人受伤。

  地震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抓紧了解核实九寨沟7.0级地震灾情,迅速组织力量救灾,全力以赴抢救伤员,疏散安置好游客和受灾群众,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要求抓紧核实灾情,全力组织抢险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妥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有关方面迅速启动Ⅰ级地震应急响应。目前,抢险救灾工作正在全力以赴推进。

  然而,与这种“一人有难,八方支援”救灾场景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却有一些不法分子蒙蔽良心,欲借地震灾情骗取老百姓的钱财;还有人捏造死亡受伤人数,更有人拿其他地方的照片充当地震现场照片,试图造成恐慌,唯恐天下不乱。

  不可否认,大灾之后人心惶惶、秩序较乱,对不法分子而言,的确是个“趁乱生财”的机会。从现实情况看,也不仅是九寨沟地震后才出现“诈骗”乱象。2015年“8.12”天津港爆炸事件后,便有诈骗活动大量滋生,如广西防城港市一女子蒙骗数千网民的同情,骗取了10万元爱心款。

  只不过,无论是虚假短信息诈骗,还是假冒公益网站诈骗、虚假电话诈骗、网络帖文诈骗、网络回复诈骗等,凡是利用重大自然灾害进行诈骗的活动,都属于诈骗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如数额较大,涉嫌构成诈骗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即便构不成刑事犯罪,这种性质恶劣的诈骗行为也在行政处罚范围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诈骗他人财物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或许有人认为,“出于好玩”“显示自己很牛”等目的,编造一些地震“真相”,也没什么大不了的。问题是,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的关口,这些“虚假”信息的传播,势必影响真实信息的正常“传递”,进而造成人心的恐慌,影响救灾行动的展开。是以,也应根据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之前的情况看,对于编造虚假的灾情,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数天,或是少量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便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是,现实中,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决定了决不能“从轻处置”,否则就容易产生“链式反应”。故而,《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中,增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越收越紧的法律口袋,也体现了“重典治乱”的立法精神。

  自然灾害不是违法犯罪的“天堂”。面对借九寨沟地震“造谣”“诈骗”的不法分子,有关部门应依法出击、重拳震慑,为抗震救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挽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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