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做“微商”,难免有瓜田李下之嫌

特约评论员卞离石

  一纸红头文件,搅动福建晋江教育界,也引发全国性关注。

图:晋江市教育局下发的文件。

图:晋江市教育局下发的文件。

  3月21日,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印发文件,禁止全市范围内包括在编及合同制教师在内的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并要求下属各学校启动“自查自纠”,同时开通家长举报热线。对于该政策,晋江市教育局解释为,部分教师从事“微商”,已“影响正常教学工作”、“损害教师队伍形象”。

  在一些人看来,教师从事“微商”,可谓顺应潮流之为。如今,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微商”已经是全国遍地开花。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晋江,“微商”更是方兴未艾,也让一些教师“眼热心急”。如果是在教学工作之余,也开上一家“微店”,弥补教师职业的收入不足,又何乐而不为呢?

  问题是,教师职业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想要做个好教师,光是在八小时之内投入一点时间和精力,这是远远不够的。往往,他们需要在课外进行备课和科研“充电”,甚至是对个别学生进行辅导“加餐”。如果教师沉迷于自己的“小本生意”,而不是教学工作,想来即便不会“误人子弟”,也注定难以“桃李芬芳”。如此,怎能不让家长担忧?

  而且,教师开“微店”,难免与钱打交道,此时,更注重的是市场法则,而不是师生关系。在实践中,一旦有所疏忽,就有可能逾越边界,把学生当作了自己的“顾客”,让金钱关系影响到正常教学工作,以及师生关系。之前,网上就有家长曝光某些教师,让学生购买自己或亲戚开店的商品,把纯粹的师生关系变成了铜臭关系,把特殊的身份变成了攫利工具,也玷污了为人师表的准则。

  其实,晋江市教育局的“新规”也并不是没有根据。对于那些在编的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处分。如此,该市教育部门的新规,只不过是在“重申”禁令而已。

  对于合同制教师而言,也并不是说,在正常工作之外参与经营性质活动,主管部门则不宜过分干预。对于他们来说,也要受到《教师法》等法律的约束。根据《教师法》,教师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这里面的规章制度,也包括了主管教育部门的通知规定。

  对于该市教育部门,出台这样一份红头文件,也是职责所系。根据《教育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微店”虽小,却关系育人大计,关乎师道尊严,难免有瓜田李下之嫌。为人师表,还是慎重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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