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租女友”,是于法相悖的“善意谎言”

特约评论员雷钟哲

  春节可以说是“单身汪”最难受的节日,试想回去被七大姑八大姨各种询问,那场面真是没法直视。因此每年到这个时候,网上出租女友的情况就很普遍。据某媒体报道称,临近春节“租女朋友”回家过年的业务相当火爆,价格也是明码标价,2天1夜2000元-3000元收费不等。

  其实“出租女友”或者“出租男友”,几年前就已出现,很多人对这一现象惊诧莫名。更讶异的是这种明显奇葩的闹剧,竟然一次次接连上演,甚至有的女孩出租自己,竟然得到了家长的同意。因此,也就有了深入探究的必要。

  说它是“奇葩”是“闹剧”,理由一点都不晦涩,甚至可以从常识的角度来看——

  首先,“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租女友(或男友)回家过年,虽然有的签有协议,有的只是口头约定,但因为有约定条件和事实酬劳,已经使这种民事行为带有合同的属性。然而我国《合同法》第13章关于“租赁合同”中明文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租赁是物而不是人,人是不能作为租赁物的。因此类似这种合同,就是非法合同,是无效合同。

  其次,进一步说,《合同法》总则虽然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紧接着就有如下的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显而易见,用租赁方式回家忽悠父母应对亲人,本身就不诚实,有违公序良俗,是应坚决制止的行为。

  再次,租女友回家蒙骗父母,尽管主观意愿并无恶意,但仍掩盖不了欺骗的动机,动机的不纯决定了行为的失“真”。当父母深信儿子找到女友,或者女儿找到男伴,并热诚招待、倾心接纳的时候,他们完全不知自己原来是被忽悠的对象,用情越深越是可怜,接待越周越是可笑。当有朝一日这个“善意的谎言”气球爆裂的时候,父母亲人就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所以,这种行为与传统孝道背道而驰。

  当然从“存在即合理”视角观察,这个现象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比如父母逼婚、亲戚盘问,比如“单身汪”的不堪承受。从这个层面讲,亲人们的关心已成为一种压力。但作为年轻人也不妨扪心自问,你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父母着急也是正常的反应。试想一下,茫茫人海除了他们,别人怎么不催你啊?

  顺便再说一句,租女友、租男友回家过年,于情不堪于法相悖,有关单位应该加强监管,保障网络家园风清气正。否则,当混迹其中的隐瞒欺骗触发不可控风险时,就悔之晚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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