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2元过路费停车24分钟,暴露急救之痛

特约评论员欧阳晨雨

  这回,收费站又堵了,堵的竟然是救护车。

  12月11日,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派救护车从乡下接车祸伤者回医院。不料,救护车准备驶出一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却为该不该交12元过路费起了分歧。载着伤者的救护车停车长达24分钟,最终伤者家属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

  12元,没错,就是这区区12元,分秒必争的救护车,就这样堵在了收费站,无论伤者家属还是救护方,抑或高速公路收费方,都没有人在第一时间想到车上还有一个亟待抢救的伤者,充分暴露出急救之痛。如果,因为这黄金24分钟导致伤者未能及时救治,再后悔还有用吗?从职业道德角度看,有关工作人员难辞其咎。

  人命关天,生死时速。对于救护车、消防车这样的特种车辆,现行法律法规不乏“绿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就明确规定,这些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问题是,这里的“绿灯”并没有涵盖公路收费这一项目。翻看国务院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并没有确定,对救护车免交道路通行费。从各地的做法看,也并没有统一起来。尽管广东、黑龙江、北京等省市,先后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减免了通行费,但在四川省2015年出台《高速公路条例》中,对救护车并没有优惠减免。

  既然如此,高速公路收费方坚持收钱,也就说不上于法无据。只不过,在乐山的这个案例中,坚持收费显得少了那么一点温情。人世间,最宝贵的莫过于生命。即便法无明文,有关方面也有“枪口抬高三寸”的自由,大可在“紧急避险”的前提下,作出“通融性”处理。比如,采取“挂账式”放行、定期结算的做法,或是边放行、边申请,等等。如此,既不会有违法规,也不会误了抢救时机。

  不过,从釜底抽薪的角度讲,还需要解决“免费无据”的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界定准救护车的性质。有声音认为,救护车都是医院自行采购,从属急救中心,派遣过程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一定费用,这就意味着,救护车应当就自己的获利行为,交纳一定的过路费。

  但严格意义上,急救收费并非营利性收费,而是必要成本。从本质上看,救护车仍是一种带有公共属性的应急交通工具,减免过路费的受益者,既是某些特定的个人,更是不特定的公众。而且,根据《条例》,制式执法车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甚至跨区作业的联合收获机等都免交车辆通行费,为何不能把有公共属性的救护车也纳入减免范围呢?

  从长远考量,国家立法上应有所突破,为救护车亮起全方位的“绿灯”,明确救护车免费的具体情形,在高速收费口设置绿色通道,以足量的法律支持,让这场“与生命的赛跑”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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