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式保护”是对文物的二次伤害

特约评论员李松林

近日,一条“最美野长城被砂浆抹平,700年历史的国宝面目全非”的帖子在网上引发热议。这条被誉为“最美野长城”位于辽宁省绥中县永安堡乡小河口村,是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面对质疑,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此次修缮经过国家文物局的审批,方案的设计、批复、工程监理和验收每一步都合理合法。

“最美野长城”沦为“最丑野长城”,再次折射出我们在文物保护方面的一些认识误区和决策脱轨。近几年,“野长城”的遭遇屡屡被媒体曝光,多是破烂不堪,处于无人负责、无人监管、无资金投入的“三无”境地。然而,公众万万没想到,还有像绥中这样“保护长城”的方式。直白点说,这不是“保护”,这是破坏,对于此类行为必须坚决制止,深刻反思。

虽然当地文保部门声称此次修缮经过国家文物局的审批,“每一步都合理合法”,只是,这种“过程正义”,似乎并没有换来“结果正义”。网上曝光的修缮后的“野长城”图片惨不忍睹,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吐槽,这至少说明,对于此次保护修缮,民意是不答应的,是需要有人为此负责的。

事实上,对于长城的保护和维修,我们并非无法可依。200612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长城保护条例》,以刚性的条文规定,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条例》除了对长城的修缮设置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外,还特别强调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而国家文物局网站今年4月公布的相关批复也明确要求,长城保护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妥善保护长城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

   规定不可谓不严厉、不细致,可偏偏就有人对规定不当回事。回过头看,绥中此次的野长城“保护”工程,不仅修缮后的画面突兀奇怪,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被破坏,连游客在上面游玩行走,都似乎更加困难。这样的修缮结果,又怎么能得到民众的认可呢?眼下,有几个问题需要追问:这个保护修缮的方案是如何出台的、有无充分征求和听取相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今后将如何汲取教训,避免类似“破坏式保护”的行为?须知,“破坏式保护”是对文物的二次伤害。

“保护文物也是政绩”,对此,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有清醒认识。今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且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文物保护,千条万缕,难度很大。但眼下最需要杜绝的,就是这种“花钱办错事”的“破坏性保护”方式。

 

网友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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