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国际法不应成为强权政治的玩物

特约评论员黄伟

  2016年7月6日,英国议会公布调查报告认为,布莱尔政府做出伊战决策是基于“有瑕疵”的情报和评估,在发动战争之前,解决伊拉克问题的和平手段并未穷尽。7月12日,南海仲裁最终裁决结果公布。该裁决与此前有关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一起,罕见地以全体一致同意的方式,几乎全盘支持了菲律宾的诉求。明眼人一看便知,两件事情有诸多惊人的相似性。二者均涉及国家重大敏感事项,不管是领土完整、主权平等,还是政治独立、国家安全。二者都为实现某种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通过曲解国际法来编造国家行为的合法依据。具体来讲,前者是英美通过自创所谓“先发制人”理论,单方面扩大解释自卫权,从而获得对伊动武的合法依据;后者则是菲美日等借用临时仲裁庭这一表面客观公正的机构,以行使所谓“自由裁量权”为借口,通过歪曲解释和适用有关管辖权、例外条款、历史性权利和岛屿标准等事项的国际法规则,为仲裁庭组成及裁决披上合法外衣。毋庸讳言,在这两起事件中,国际法实际已成为强权政治的玩物。

  注意,是玩物,不是工具!坦率地讲,说“法律是政治的工具”,在当今早已不是什么惊世骇俗的言论,甚至不少现实主义者通常将其奉为信条。但可以肯定的是,国际社会没有哪个国家敢公开地讲,国际法只是国际政治的玩物。任何国家,无论它想做什么,事先总会寻求国际法的支撑。这就可以解释,为何明明是国际法的玩弄者,却“坚定不移地”以国际法治和国际法尊严的捍卫者自居。工具与玩物,尽管都是被利用的对象,但有本质的差别。作为工具,它始终有自己的使用规则。任何人要利用它,让它发挥作用,都必须遵循其使用规则。违背其规则者,不仅无法让其发挥作用,很可能还因此受伤。而玩物却不同,它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规则或底线。如何利用它,完全由利用者决定。国家间交往的铁律,决定了国家一定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竭力利用国际法。从这个角度讲,国际法的工具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国际法的任何利用,只要合乎公认的国际法利用规则,利用就是合法的,被允许的。但如果视国际法为玩物,无视公认的利用规则,刻意曲解这些规则,则利用就是不合法的,不应被允许。国际法的玩物论,只能是对国际法的践踏,应坚决予以摒弃。

  然而,对如何避免国际法成为强权政治的玩物,或者当国际法沦为强权政治的玩物时,如何保护和救济权益受侵害国,国际社会目前似乎并没有十分有效的应对机制或办法。以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并强推的所谓“南海仲裁案”为例。对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项下的强制仲裁,《公约》围绕解释和适用管辖权条款、例外条款等核心事项,赋予了临时仲裁庭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对其裁决的效力和合法性问题,却并未创设任何审查、复核或纠错机制。这也从制度层面解释了,为何“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面对诸多复杂难题时,仍能毫无异议地做出如此显失公平且荒谬可笑的裁决。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权益受侵害国的中国怎么办?中国不可能接受或吞下这种有损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苦果。相反,中国有权采取相应的举措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但在以《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法框架内,中国有权采取的直接有效的举措究竟有哪些?好像很有限。除了严格按照《公约》精神和公认的条约解释规则,对所谓的“南海仲裁案及裁决结果”做出自己的解释,并争取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和成员的支持外,中国似乎别无它途。国际社会对此应该怎么办?理论上,在现有的框架内,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机制并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救济手段。现实中,联合国及其主要司法机构国际法院除了撇清与该“案”的关系外,目前似乎也无能为力。为有效遏制诸如本“案”的恶例对后续法理的影响,也为避免不同仲裁或诉讼机构的不同法理可能造成的国际法“碎片化”威胁,国际社会确有必要尽快确立或建立合法性的审查法院。若此法可行,国际法院可作为首选。(作者黄伟系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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